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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七、制定完善的保障措施,抓好《纲要》的贯彻落实

  (一)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执法协调机制,做好环保、水利、工商、交通、公安、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不断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完善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体系,保障《纲要》的落实。

  (二)加大投入力度。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计划、财政、科技部门,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加大投入的同时,合理整合生物资源养护有关经费并统筹使用。要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将政府投入、银行贷款及企业资金、个人捐助、国外投资、国际援助结合起来,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供资金保障。要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做好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补偿(赔偿)资金的收缴,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

  (三)建立监督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处理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生产开发的关系,在抓好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渔业生产开发。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无序开发和破坏资源行为的监督管理,打击一切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四)严格执行各项渔政管理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渔政执法装备投入,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强化渔政执法工作力度。

  1、严格执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在目前对黄河内蒙古段实行全面禁渔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西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实行常年禁渔。

  2、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办证的条件和程序,抓好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管理,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网具的数量和规格。强化渔船检验和报废制度,确保渔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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