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对水生野生动物的规范化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加强对渔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重点开展对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植物行为。
(五)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海关、口岸的联系,把好外来水生生物的入口关,建立对外来物种监控、预警机制和检疫及疫病控制体系,在重点地区和重点水域建立监控点,适时做好监督管理,保障本土物种安全。
六、开展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行动
(一)加强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覆盖全区的渔业环境监测网。在黄河、西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呼伦湖、达里诺尔、岱海、乌梁素海等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黄河、西辽河流域的池塘连片养殖区建立日常监测点,对水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重点污染企业监控机制。对渔业水域附近的高污染企业的排污口进行重点监督,适时监控,确保水域环境安全。建立突发性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确认污染主体,科学评估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者损失,依法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做好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保障对遭受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补偿和修复。对修建水库、水电站、围垦、倾废区等建设工程,环保部门在批准或核准相关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相关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开展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渔业病害防治体系,配备技术人员和检测设施,按照《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养殖水质监测、环境监控和投入品使用等各项制度,抓好养殖水产品从生产到餐桌的全程监控。积极探索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大力推广“渔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池塘“上粮下鱼、以渔改碱”、稻田养殖等健康、生态养殖技术,建立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污染。做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水产品认证工作,严格执行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