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食品卫生量化评分材料(原件1份);
14.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送审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5.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试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产品照片、产品样品(含包装);
17.原辅材料生产厂家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进口原料供应商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18.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涉水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涉水产品还须提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
(二)卫生许可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单位地址(非生产地址)需要变更的,以及生产场所名称需要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等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3.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证明或变更登记证明(包括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最近一年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原件1份)。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的,除提交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5项、第7-18项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取得卫生许可期间实施许可行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原件1份);
3.卫生许可审查及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及卫生等级情况(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粤卫〔2002〕158号)第十二条;国家强制性标准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八条、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三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1号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网(http://www.szbqt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但应当将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