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13日 深质监[2006]102号)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许可(含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七条;
(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监管机关变更的决定》(2006年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且健康检查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八条;国家强制性标准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第
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原件1份);
3.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外环境总体布局图(25米内)、生产场所布局总平面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检验室平面图、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项目清单(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生产场所周围(25米内)无污染源和有害场所的声明(原件1份);
6.生产场所(含墙面、地面、天花、门窗等)主要装修材料材质说明(原件1份);
7.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
9.申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生产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