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出证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6]74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信息中心、档案中心:
现将市局制订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出证程序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出证章样(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出证程序性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系统对外出证程序,明确市局及分局对外出证工作中的管辖和职责分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及分局对外出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外出证是指市局及分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等机关(以下简称有关机关)以及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就特定事项以书面形式所作的专门说明或者证明。
第四条 市局及分局对外出证遵循客观、真实、谨慎、细致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出证。
涉外出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有关机关依法申请市局及分局出证的,应当出证。
公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证明下列事项的,可以出具相关证明:
(一)公民、企业参加五一劳动奖章等市级以上先进评选需要出具证明的;
(二)企业上市需要出具证明的;
(三)本市企业到外地投标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的;
(四)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本市户口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的;
(五)企业被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后,办理机动车过户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的;
(六)其他有正当理由申请出证,经领导批准同意的。
除前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事项,原则上不予出证。
第六条 市局负责市局登记企业的出证工作以及其他需要以市局名义的出证工作。
分局负责分局登记企业的出证工作以及其他需要以分局名义的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