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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六)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四)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四百元的罚款;
  (五)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扣留期间,超过有效期或者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六)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一百元罚款;
  (七)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十八条 机动车学习或者实习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
  (二)学习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三)实习期间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或者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五)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六)实习期内机动车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一千元罚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二百元罚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摩托车未随车携带检验合格证明、保险证明),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条 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下列规定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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