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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五)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第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教育;对影响道路通行的可以处二十元罚款:
  (一)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不避让行人的或者在有限速标志时超速行使的;
  (三)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五)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三)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或者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四)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五)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六)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七)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道路的。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两侧穿插、超越行驶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五)通过铁路道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的;
  (六)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七)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八)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在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九)牵引车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定的。
  第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不服从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
  (四)在禁止掉头或者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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