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一)行人违反交通信号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的;
  (二)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四)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五)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六)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七)行人有追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八)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九)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六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十元罚款:
  (一)行人扒车或者强行拦车的;
  (二)行人有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四)乘车时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第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的;
  (二) 在设置有停放地点的地方,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不让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四)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五)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时,驾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六)非机动车在划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七)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八)非机动车载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定的;
  (九)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十)驾驶非机动车牵引或者攀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被机动车、非机动车牵引的;
  (十一)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
  第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四十元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
  (三)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四)擅自在自行车或者三轮车上加装动力装置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