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关闭煤矿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渝经煤管[2006]135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7号)精神,实施好关闭煤矿资源整合工作。经研究,现就关闭煤矿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整合矿井的条件
(一)资源整合的矿井为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渝办发〔2005〕247号文确定的先关闭后整合矿井。
(二)整合后的矿井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能满足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最低生产规模(不小于3万吨/年)的要求。
(三)整合后的矿井必须形成独立的生产系统。
二、资源整合程序
(一)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辖区内关闭煤矿资源整合方案,并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二)整合矿井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经评审通过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申请表)。
(三)整合矿井提交经评审通过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四)整合矿井提交矿井开采设计,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将审查结果函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五)整合矿井到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整合矿井将上述资料,提交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煤炭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
(八)工程竣工后,提请重庆煤监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九)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