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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复核工作程序和步骤

  (一)核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

  1.组织申报。6月底前,召开一次会议,组织基本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设计单位、煤炭科研院所及有关煤矿技术服务机构参会。申报单位应于7月5日以前,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有关申报资料。

  2.资质审查。7月15日前,由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审查小组,完成所有申报单位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市级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或在重庆日报上公告),并于7月20日前上报国家发改委。

  3.办理资质证书。7月底以前,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后,为审查合格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颁发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

  (二)集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7月下旬至8月中旬,按照国家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的统一安排,选派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集中培训。8月中、下旬,组织参加生产能力核定的全部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培训,由参加全国集中培训的骨干专业技术人员讲课。

  (三)组织生产能力复核。8月下旬至10月中旬,组织开展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根据市内核定资质单位的数量和矿井分布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区域分工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复核工作。

  (四)复核结果的审查。按照复核一批、审查一批、确认一批的原则,以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对完成复核工作,提交完整规范复核报告且符合规定的矿井及时进行审查、确认,下发核准文件、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不符合规定或复核报告不完整、不规范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复核或整改完善。

  (五)生产能力复核总结。10月下旬,对复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生产能力管理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措施。分析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构成及其变化情况,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合理布局和生产发展规划。10月底前,汇总全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分别报送国家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

  六、复核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严格核定单位资质审查。严格执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受理、审查和核准。严禁降低标准,并严格控制全市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总量。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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