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依法批准进行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的煤矿,在完成相应工程,并经重庆煤监机构安全验收、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竣工综合验收,取得(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按经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认定。未完成相应工程的,只对原组织生产的系统进行生产能力复核。
三、复核的依据和标准
(一)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印发的《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二)依据的标准以新印发的标准为准。其中,年工作日数统一为330天。
(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生产能力为准,不得借本次复核,将违背初步设计、“批小建大”的矿井生产能力合法化。
(四)凡未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核准)手续而擅自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新增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不得借本次复核,将违规形成的能力给予认定。
四、复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全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经委副主任吴光担任。成员由市经委煤炭行业管理处、煤炭安全生产处和重庆煤监局监察处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监督检查和重大问题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经委煤炭行业管理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日常具体事务。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是本次能力复核的实施主体,应成立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本单位)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并将工作方案上报市经委煤炭行业管理处。
(三)市经委委托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具体协调全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相关工作。
(四)有关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技术服务站可为具备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开展复核工作。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必须由具备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单位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