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煤管[2006]136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各核定资质单位,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
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的要求,经研究,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重庆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
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生产能力复核的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的统一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为依法生产、依法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煤矿企业技术进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打击非法煤炭生产,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有限的煤炭资源,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复核的对象和范围
(一)截止2006年6月底,凡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均为本次生产能力复核的对象和范围。
(二)2005年7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一律按经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认定,不再进行能力复核。
(三)截止2006年10月复核工作结束前,仍没有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按经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认定,不再进行能力复核。设计生产能力未经批准的,按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设计能力靠下限取整数认定,不再进行能力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