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发[2006]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三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的具体征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公布。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职工总数统计证明等材料,到注册地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第六条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情况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报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