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力争用3年时间,将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2006年,大中型煤矿、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加快推进小型煤矿、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007年,半数以上小型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008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配套政策
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有关政策,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一)在推动高风险企业全面参保的前提下,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三)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以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四、主要措施
(一)开展工伤保险参保对象普查。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要积极协调,利用企业工商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劳动保障监察年检等途径,对参保扩面范围和参保对象开展拉网式普查,重点要摸清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基本情况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数量和结构,编制企业目录和农民工花名册,建立扩面对象档案,为实施“平安计划”创造条件。普查工作要在2006年8月上旬以前完成,企业目录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地税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