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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2006年考核办法和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五、医疗费用管理
  1、及时与出院医疗保险病人结算医疗费用。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不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擅自设立项目收费(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医院不得单独收费)。违规1例扣1分。
  2、结算帐单与实际发生费用一致,不串换记帐,不搭车多记多收;严禁伪造医疗费用单据、处方、病历等医疗文书,将虚设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不得将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列为自费,让医疗保险病人单独交费结算。违规1例扣2分。
  3、不将非医疗保险病人、挂床住院医疗保险病人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结算范围;严禁将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药品、医疗服务设施和医疗保险病人自付费用的滋补品、保健品或其它物品等,纳入医疗保险结算范围。违规1例扣1分。
  4、不将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确定地址以外的本单位其它医疗机构费用,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在医院内联合经营医疗活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结算范围;不为其它医疗机构代开医疗保险收据,将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结算范围。违规1例扣5分。

  六、监督检查
  1、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点一证的认证管理,以其批准的定点服务地点为准,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发文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内容(包括定点名称、服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有变更的,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其书面联系更改,未及时申请更改的扣1分,并限期整改。
  2、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保险病人提供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需调取、查看、复制、封存医疗保险病人的病历和有关资料及询问当事人时,医疗机构以各种借口推迟检查、不及时提供资料或不予配合的,每例扣5分,并依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3、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定点服务协议作出了违约处理,定点医疗机构拖延时间,不积极配合执行的,每例扣5分,并依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注:以上考核评分只累计计算扣分。对门诊部、医务室、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1、其门诊医疗服务、用药管理、费用管理、监督检查方面的评分,在原每例违规扣分基础上,扣分加扣1倍。2、没有的考核项目不扣分。

  七、按定额结算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主要质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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