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承担特殊疾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要遵守特殊疾病诊断的相关规定,建立特殊疾病诊断的部门和管理办法,确定进行特殊疾病诊断的医务人员名单,及时将管理办法和医务人员名单交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缺1项扣1分。出具的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不符合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标准的,每份诊断证明扣1分。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每份诊断证明扣5分。
12、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标准的医疗保险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对可以出院的医疗保险病人应及时通知出院;严禁挂名、挂床住院和故意滞留医疗保险病人;医疗保险病人拒绝出院或无故拖延时间的,院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违规1例扣1分。挂床住院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1)住院医疗保险病人未经院方同意擅自离开医院或虽经院方同意但累计离院时间一周内超过24小时的行为,(2)住院医疗保险病人入院指征不明确或住院期间进行体检式的检查但未进行实质性的治疗,(3)晚上不在病房住宿者。院方同意医疗保险病人离院应有医疗保险病人请假的详细记录,包括请假条、离院、返院时间记录和医疗保险病人签名等。记录不详的视同为挂床住院。
四、用药管理
1、不使用假冒、伪劣、失效、变质药品,违规每1例扣2分。
2、处方无相关的病历、医嘱、病程及化验单记录,或用与疾病不符的药,每份处方扣1分。
3、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门诊常见病处方不超过5天给药剂量,急性疾病处方不超过3天给药剂量,慢性疾病处方不超过14天给药剂量,特殊疾病处方不超过30天给药剂量。出院带药(以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所需药物为主,不得带与参保病人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不超过5个药物(出院不准带肌注和静脉药品)且不超过7天剂量,部分慢性疾病不超过14天剂量(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是特殊疾病的,特殊疾病用药不超过14天剂量)。特殊疾病一个自然月份累计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3天的实际用量,特殊疾病门诊或住院在同一时期同类型药品使用不超过2个。不得大剂量重复使用抗菌药物,不得联合使用3种或3种以上的抗菌药物。违规1例扣1分。
4、无以药易药、以药易物、以物代药现象,违规1例扣2分。
5、不克扣医疗保险病人药品,不搭车开药,违规1例扣2分。
6、严格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医疗保险病人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违规1例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