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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2006年考核办法和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第四条 2007年3月1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照考核标准,填报本单位的年度自查评分表。市级医院、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报送我局医疗保险处,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原则报送各区劳动保障局。
  2007年3月1日起,我局将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进行年终检查。
  2007年3月20日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各区劳动保障局要对照考核办法和标准,将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自查评分结果、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扣分值及扣分原因,综合列表上报我局医疗保险处。
  2007年3月31日前,我局将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日常检查扣分、年终检查扣分或年度考核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局医疗保险处申请复查。
  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预留的保证金,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的考核评分结果,按协议约定进行支付。
  (一)对年度考核评分80分及其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将预留的保证金全部予以支付。
  (二)对年度考核评分70-79分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扣除预留保证金的25%。
  (三)对年度考核评分60-69分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扣除预留保证金的50%。
  (四)对年度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扣除结算预留的保证金,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统筹基金暂缓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对下一年度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重点监控;整改不合格的,将视其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情况,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
  第七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管理,纳入本办法的考核范围。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外的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就医管理,纳入本办法的检查范围,我局将适时通报检查情况。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2006年考核评分标准

  一、基础管理
  1、有一位院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有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缺1项扣1分。
  2、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以下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医疗保险院办公会记录、医疗保险病员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医疗保险服务医务人员须知、医疗保险服务违规处罚办法、阶段性医疗保险工作信息或通报、(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报院领导的)医疗保险服务突出问题及原因(定期)分析报告。缺1项扣1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有相应的医疗保险综合管理措施,无措施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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