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2006年考核办法和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127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2006年考核办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2006年考核评分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医疗保险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做好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促使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年度考核,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与,市级统筹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
第三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年度考核,实行日常检查扣分和年终检查扣分累加的考核方式,总得分100分。
(一)日常检查扣分。日常检查扣分依据以下情况进行:一是参保病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有理由投诉、举报;二是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费用审核和服务监督中查实的问题;三是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日常抽查结果。根据考核评分标准扣分累加,对同一次(例)违规只扣分1次。
(二)年终检查扣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级医院、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的年终检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市级医院、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以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年终检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