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出租汽车行业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省财政、物价部门要继续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未经国务院及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审批。
对出租汽车保险类费用的收取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其他保险由经营者自愿认购,任何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强制司机购买其他保险。
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服务费(承租费)、车辆二级维护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进行整顿规范,各级交通、物价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合理核定收费标准。
要制止对出租汽车的重复检测和收费行为。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规定执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要根据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出租汽车行业收费情况的不定期抽查和实时监控,对违规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的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
(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负面影响。自新的燃油价格调整之日起,由政府、企业、经营者共同承担油价上涨所增加的费用,建立应对油价变动的运价联动机制,科学合理地设计方案,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机制。
(五)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在运营模式上,要提倡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归企,公车公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
公司法的要求,以产权为基础,建立企业法人制度;规范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分离的经营方式,严禁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引导出租汽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归己的车辆公司化经营,探索产权结构多元化、经营多样化的方式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