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1、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完善和落实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经济政策,鼓励二手房交易;规范发展中介服务,积极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拓宽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积极推进物业管理,提高房屋维修管理的市场化程度;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2、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确保其运营安全;严格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落实购房补贴,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政策,妥善解决其住房问题。
3、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完善住宅产业现代化技术政策,提高住宅的经济性与舒适性,推进住宅建筑节能、环保和资源节约;制定和落实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对农村建房的指导,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提高农村建房质量。
4、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加强对房地产市场投资与需求的双向调控,防止房地产开发投资过快增长,引导理性消费;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规划布局和比例,严格用地管理,引导形成合理的房地产市场供应规模;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改善商品房供应结构;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加强实时监测和调控;完善市场清出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适时开展城镇房屋普查,为调控提供科学的基础数据。
5、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理顺管理体制,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加强拆迁相关各方主体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旧住宅区改造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旧城区改造。
(五)加强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监管,促进特色城市和村镇建设
1、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研究,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将保护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把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关;加强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动态监测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评选及管理,加大保护力度。
2、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立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全面贯彻《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加快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工作的立法进程;健全保护工作的管理机制;建立实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预备名单和濒危名单动态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3、深化风景名胜区体制改革,完善资源监管制度。完善风景名胜资源监管的法律法规,逐步理顺管理体制;拓宽保护资金融资渠道,加大保护资金投入的力度;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定期管理评估制度,加强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利用、保护工作的动态监测。
4、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加强工作协调,加快规划审批进度,提高规划覆盖面;严格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强化建筑市场宏观调控与监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1、发展壮大建筑业。深化建筑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大力实施建筑业“走出去”战略,培育和壮大建筑劳务企业,逐步取消非法人包工制度,建立社会化劳务培训机制,增强建筑业劳务输出的指导和服务,努力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建立健全工程咨询业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咨询机构和项目管理企业;大力推行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咨询和项目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做好各类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提高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程度。
2、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创新。加强和改进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监管,加快推进公益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以运作方式市场化、产业化为目标,继续推行并不断完善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