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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做好专项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编制专项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三)强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各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要遵循服从自治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厅局、部门领域时还应当同厅局、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专项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自治区政府决定。专项规划经衔接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一提出报批意见。
  各有关厅局、部门要积极配合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三、建立专项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
  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自治区各厅局、部门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要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四、加强专项规划的审批管理
  (一)明确审批权限。关系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自治区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自治区投资数额较大的专项规划,由自治区政府审批;其他专项规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审批,报自治区政府备案。
  (二)规范审批内容。需要报送自治区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向自治区政府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需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业务部门共同审批的规划,也要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讲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五、加强专项规划的评估调整机制
  (一)实行规划评估制度。经正式批准的专项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要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厅(局)、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报送自治区政府、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为修订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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