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90号 2006年5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编制完成,并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目前,有关部门、单位正在结合自身业务制定相应的专项规划。为了规范专项规划的编制与报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意见要求认真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
关于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专项规划是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对自治区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自治区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一、严格编制自治区专项规划的领域
专项规划由自治区各厅局、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编制自治区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自治区政府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自治区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调控的产业,自治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自治区政府要求的其他领域。
二、完善专项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一)遵循正确的规划编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