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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设计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暂行)


  三、认定程序

  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申请格式文书。
  (二)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工商注册地在昆明的单位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行政许可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组审查。达到规定条件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服务范围,核发小型露天釆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证书。

  四、申报材料

  申请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釆设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及相关文件:
  (一)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复印件(原件审查)。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注册资金证明(原件审查)。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及安全管理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审查),本人矿山设计成果资料。
  (四)技术负责入学历证明、职称和资格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本人的矿山设计成果资料,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审查)。
  (五)单位专职技术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学历证书和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矿山设计成果(原件审查)。
  (六)矿山工程技术勘测装备、办公设备清单;(应包括:全站仪、GPS定位仪、海拔仪、矿山开采制图软件、罗盘、50米皮尺、电脑、打印机等)。
  (七)矿山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程序文件、质量保证手册。
  (八)矿山开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资料清单。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机构及资格管理

  (一)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矿山开展评价和开采设计两项工作。
  (三)小型露天釆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开展工作前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每季度书面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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