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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6]第0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杜绝劣质钢筋流入本市建设工程,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水泥制品和砼构件生产企业、钢筋加工企业等钢筋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采购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产品必须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二、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钢筋质量验收制度,核查《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标牌、表面标志及其标示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账》(以下简称《综合台账》)中予以记录。使用单位应当收集并保存产品标牌。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使用现场的钢筋应按产品规格分开堆放,并清晰标明生产单位、产品规格、进场数量、质量检测状态等。

  三、钢筋产品质量检测过程中,取样和见证人员必须持有《取样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证书》,取样和见证人员必须共同参与取样和样品封存,截取的热轧带肋钢筋样品应当带有表面标志。

  检测单位收样时应当查验送样人员的证件,核对取样员和见证员签字,核查样品的表面标志及对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并在检测委托单上记录相应核查内容。检测单位应当拒绝接受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样品。检测单位出具的热轧带肋钢筋检测报告中应标明被检产品的表面标志。

  钢筋复验不合格,检测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署)和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报告不合格信息。

  四、钢筋复验不合格,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不合格钢筋及其所使用的建设工程进行处理和处置,并在《综合台账》备注栏中注明处理和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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