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合范围
(一)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或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建、改扩建矿井。
(二)关闭矿井原矿区范围内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纳入整合范围。
(三)按核定生产能力计算,剩余可采储量能够开采2年以上的矿井。
五、整合程序和要求
(一)2006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上报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审定。各市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现有矿井基本情况、矿井资源整合方案(拟整合矿井名称、资源情况,整合后形成矿井的资源及产能情况),2007年底前关闭、淘汰矿井名单,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具体措施、进度安排等内容。
(二)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上对整合、关闭矿井进行公告后,各有关部门即暂扣这些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储存许可证,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并按矿井隶属关系由市、县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关闭。
(三)资源整合后拟设立的煤矿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整合后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对整合后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由整合后的矿井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矿井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按项目建设程序报批。
(六)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由整合矿井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工。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七)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依法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并批复,及时颁发相关证照。
六、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是这次煤炭资源整合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省政府审定的整合方案做好小煤矿的关闭整合工作。对于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关闭任务或未达到关闭要求,责成市政府向省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若因监管不到位,致使整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若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整合期间与小煤矿矿主相互勾结、以权谋私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若发现煤矿矿主或其他人员阻挠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