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合目标
(一)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
1.证照不全的生产矿井。
2.采矿许可证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矿井,整合后只保留一个,其余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影响大矿开采的小煤矿。
3.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组织生产的矿井;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组织生产的矿井;列入整合范围拒不执行整合的矿井或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1个月内发现3次或3次以上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5.年产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或一年内事故累计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包括3人)的矿井。
6.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予以关闭)。
(二)2007年年底前淘汰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2008年6月底前全省煤矿平均单井产量接近30万吨。
(三)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本质安全程度。
(四)煤炭资源利用和保护水平明显提高,矿井回采率等指标达到有关要求。
三、整合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应遵循已批准的采矿权设置方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和要求,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报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
(二)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应以技术、管理、装备水平较高和规模较大的矿井作为主体进行整合,整合后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并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装备组织生产。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采取兼并、收购、参股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三)对实施整合的矿井按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有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