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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海南涉外高级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海南涉外高级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海南涉外高级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2006年7月12日 琼发改收费[2006]1071号)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海南涉外高级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6]77号)收悉。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生均教育成本,经研究,现就该校举办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每生每学期2000元;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50元(含水电费,不住宿不收费);
  (三)代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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