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受委托由召集人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
联席会议视具体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及时报告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情况。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建议和措施。
每次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各单位正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拟议议题,由办公室与各方面协商确定并报告本次会议召集人审定。
每次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必要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或下发。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规范履行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并从创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为出租汽车客运的健康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改善出租汽车的营运环境,开展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营运,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营运秩序,切实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省交通厅牵头负责省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并承担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督促各市、县严格出租汽车市场准入、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打击非法运营等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验收各市、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
(二)省建设厅负责与建设部的沟通,做好有关信息传递等工作。
(三)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物价局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会同省交通厅确定燃油补贴数量和标准,落实燃油补贴。
(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物价局规范全省石油市场价格,查处各种乱涨价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私自囤积石油的违规行为,协调有关部门确保出租汽车天然气燃料的供给。
(五)省物价局要加大对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对出租汽车各种巧立名目的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六)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各市、县做好打击盗抢出租汽车、抢劫司机财物、非法营运黑恶势力专项整治工作。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创建良好的交通环境。指导各市、县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