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2006年7月24日 市价字[2006]99号)


海口市污水处理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请求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海排水字[2005]9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等有关精神,为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经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和省物价局批准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海口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

┌─────────────┬─────────────┬─────────────┐
│      类别      │     现行标准     │    调整后标准    │
├─────────────┼─────────────┼─────────────┤
│居民生活用水       │      0.45      │      0.60      │
├─────────────┼─────────────┼─────────────┤
│其它用水         │      0.60      │      0.80      │
├─────────────┴─────────────┴─────────────┤
│备注:按各类别用水实际用水量的100%计收污水处理费。                │
└─────────────────────────────────────────┘

  二、对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即城市低保户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不做调整,仍按0.45元/吨标准执行。
  三、对孤儿院、福利院、敬老院、园林绿化、消防等污水排放暂免征污水处理费。
  单位自建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系统的污水,其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排放污水的水质以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由排放污水的单位提供检测结果。
  四、污水处理费收费单位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