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2006年7月24日 市价字[2006]99号)
海口市污水处理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请求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海排水字[2005]98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等有关精神,为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经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和省物价局批准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海口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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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现行标准 │ 调整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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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0.45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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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用水 │ 0.60 │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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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按各类别用水实际用水量的100%计收污水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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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即城市低保户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不做调整,仍按0.45元/吨标准执行。
三、对孤儿院、福利院、敬老院、园林绿化、消防等污水排放暂免征污水处理费。
单位自建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系统的污水,其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排放污水的水质以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由排放污水的单位提供检测结果。
四、污水处理费收费单位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