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公通[2006]82号 2006年4月12日)
各市、县(区)公安(分)局、教育局:
为维护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车是指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学校举办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承租的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严禁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
第三条 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校车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校车应当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放置统一的校车标志。学校自备的校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2、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3、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4、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六条 学校聘用校车驾驶人,应当报告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