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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以及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零余额账户业务,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由财政部门通知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拨款预留印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直接支付用款申请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五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当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省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文件,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预算外资金专户的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 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四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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