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和完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清洁生产的审核和培训费用可列入其经营成本,企业研发清洁生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对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符合估价有关规定的,可减免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对经认定属于八大行业的企业购买回用再生产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废塑料制品类再生产处理设备所含增值税允许抵扣。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对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对下列生产经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产品。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对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进行相关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物(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4.严格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将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土地利用率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统筹安排好各业、各类用地。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宏观调控机制,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严防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土地闲置浪费。统筹协调全省用地调控指标,对循环经济重点建设项目,要切实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按招拍挂方式依法获得经营性用地的循环经济建设重点项目,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其他方式依法获得用地的循环经济建设重点项目,前3年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后2年减半收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