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要按照法制统一、自上而下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评议考核主体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
(三)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恶劣程度等不同情形,对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取消执法资格、纪律处分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向评议考核的主体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由政府法制、人事(编制)、监察、财政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淄政发〔2005〕40号)有关精神,强化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调研组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坚持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二)做好指导协调。为做好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并对各区县、高新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等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淄博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通过限期整改、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取消执法资格等措施落实执法责任;人事(编制)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对同级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三定”规定进行调整;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对行政执法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财政部门对此项工作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