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报经同级政府审核。
三、分解执法职权
(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结合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程序和目标,包括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职权分解要注意科学、合理、明确,同时要有利于相互协调配合。要根据本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任务,把行政执法程序中各个环节的职权明细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擅自增加或者扩大的职权一律无效。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按照《淄博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方可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发生矛盾时,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涉及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依照“三定”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发生矛盾时,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四)分解执法职权工作要在2006年8月底前完成。
四、确定执法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职权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二)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以部门为单位,要将执法依据的梳理、执法职权的分解以及执法责任确定的情况汇编成册,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并通过政府公报、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