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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和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四、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工作

  (一)编制完善并组织实施供热专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善供热专项规划和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规划,优化配置供热资源,保障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要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大力推进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联片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分散燃煤锅炉。原有的分散燃煤锅炉限期拆除,并入城市集中供热主管网。积极整合分散的供热热源,实现供热的集约化、社会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提高热能利用效率。鼓励科学合理地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优化供热结构。根据热源的供热能力,合理确定供热规模,稳步发展用户。要认真组织实施供热规划,并执行环评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二)加强供热工程建设管理。城市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工业企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要建设集中供热系统。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建设单位要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安装专用位置。各地要加强对供热工程建设的监管,对不符合建设程序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加强供热经营运行监管。凡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必须符合供热经营许可条件,并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各地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依据有关规定,授予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并按照示范文本格式签定《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对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供热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撤销许可,必要时依法实行临时接管。鼓励供用热双方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维护各自利益,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供热质量、收费标准、收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等。

  (四)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地要引导供热企业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供热企业要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实现安全、稳定、优质供热。要通过开通“温暖热线”、建立“网上服务”窗口等形式,及时受理用户提出的问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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