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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作的意见

  (三)实施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促进燃煤电厂投资建设脱硫设施。各级政府应集中使用二氧化硫排污费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的办法,重点用于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尤其是承担社会公益功能的热电厂的脱硫改造。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电力企业实施烟气脱硫改造和建设。

  (四)为降低脱硫造价,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在保证效率和运行可靠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脱硫技术和设备。电厂脱硫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确认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论证,确需进口国外设备的,按现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二氧化硫治理。推行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二氧化硫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积极探索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持电厂脱硫改造。

  八、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落实领导责任,健全协调机制。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和本部门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治理大气污染的责任。各市要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和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确保二氧化硫治理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有关部门要将燃煤电厂脱硫项目优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污染防治专项计划,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支持。各级环保部门要将限期治理项目列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点,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解决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进度。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报告,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和企业名单。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社会监督。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二氧化硫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予以重点查处。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脱硫改造,或虽进行脱硫改造,但排放未达标,或脱硫装置不能连续稳定运行的电厂,暂停或取消已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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