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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作的意见

  新建燃煤电厂灰渣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95%以上,其灰场设计要由目前建设10年以上永久灰场,调整为只建设临时性事故灰场。加强灰渣综合利用,争取到2010年省统一调度电厂全部取消永久灰场,到2015年全省所有电厂取消永久灰场。

  对脱硫副产物要妥善处置,综合利用,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各电厂所在地政府要出台鼓励使用脱硫石膏的政策措施,限制石灰石矿产资源的开采,切实保证脱硫石膏的优先消化、优先利用。

  六、努力优化电源结构

  要努力优化电源结构,对电力企业实行扶大、限小、汰劣的政策。对于按时完成脱硫计划的电力企业,优先安排其新建、扩建电源点项目。各大发电公司要带头推进电厂脱硫改造。“十一五”期间,除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外,原则上不得建设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电项目。到2010年,对于3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汽式燃煤机组,有热负荷的地区原则上应改造为供热机组。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纯凝汽式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

  要调整电源结构,优化电力布局,下大力气调整我省目前结构单一、能耗偏大、环保性较差的纯火电电网结构。在立足本省煤炭资源,重点发展坑口电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省外煤炭资源,建设路口、港口电厂;利用沿海岸线条件,择优发展海水冷却电厂;在内陆地区,重点发展中水、矿坑水利用冷却机组,择机试点空冷发电机组;东部沿海和“两控区”,重点发展洁净煤发电机组和大容量高效超临界机组;适当发展抽水蓄能电站和其他形式的调峰电厂,提高电网调峰能力;加快发展核电,鼓励并扶持发展风能,以垃圾、农作物秸秆为主的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严禁发展纯凝小火电,规范有序地发展热电和综合利用电厂。

  七、实施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一)对脱硫机组实行电价优惠政策。我省在上报电价方案时,对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的新建机组及完成脱硫改造并投入运行的现役机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脱硫机组电价政策测算上网电价。

  (二)优先安排脱硫机组发电上网,并在上网电量上给予重点倾斜。对于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达到规定脱硫效率且能稳定、长期运行的发电机组,优先安排上网并保证其上网电量,根据电网供需情况,较同类型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可适当倾斜,电量计划的制定原则上高于全省同类型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对没有实现达标排放或未按期完成脱硫计划的机组,要逐年减少上网电量,直至不安排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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