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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作的意见


  三、严格控制新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建设

  所有新建、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步配套脱硫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预留脱氮氧化物装置空间。必须同步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实现联网。2010年起,新建、扩建电厂必须同步配套脱氮装置,已运行电厂逐步实施脱氮改造。

  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除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外的燃煤电厂。暂停受理或申报没有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指标的地区及企业所有新建、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对重点脱硫项目未开工的电厂或未按期建成脱硫设施的,不再受理该企业及所在集团公司在山东的新建、扩建电源项目。

  四、促进燃煤电厂科技进步和工艺改造

  鼓励电力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要采取炉内、炉外相结合的方式脱硫,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能源、资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氧化镁法、氨法、电子束、海水等烟气脱硫工艺试点。对企业产生的碱性废液或固体废物,要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优先将其应用于本企业或周边电厂脱硫。循环流化床炉内添加石灰石脱硫要安装自动添加和计量装置,脱硫效率不得低于85%。

  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促进新技术研究。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科研项目优先列入科技计划,组织对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通过电厂脱硫设施和技术的研发,提高我省科研、开发、制造等部门自主创新能力。扶持发展专业化治污公司,壮大环保产业,解决脱硫核心技术依赖进口、设备制造技术和生产工艺滞后、施工安装专业队伍薄弱、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从技术上和机制上保障和推动脱硫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推进燃煤电厂资源综合利用

  新上电源项目要认真落实节水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必须充分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矿坑排水,新上电源项目再生水利用量不得低于电厂用水总量的30%。合理使用客水和地表水,严格控制或禁用地下水。电厂运营要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推进电厂灰渣和脱硫副产物综合利用,提高企业整体效益。鼓励电厂配套建设综合利用设施,并与脱硫设施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控制缺少综合利用方案的电厂工程的审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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