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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6〕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燃煤电厂脱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燃煤电厂脱硫的重要意义

  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山东作为以燃煤发电为主的能源大省,防治二氧化硫污染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配套推进。

  二、推进燃煤电厂脱硫的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

  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作,要坚持政府的指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相结合,坚持支持、鼓励和限制、淘汰相结合,坚持完善内控机制与加强监督检查相结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标本兼治,确保“十一五”末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20%以上,实现全省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类功能区要求。

  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考虑地区发展重点和生产力布局,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指标分解到各级人民政府,并具体落实到电力行业和非电力行业及其相关企业。“十一五”期间,电力行业采取国家统一规定的绩效法进行分配,非电力行业按照点源达标排放结合环境容量进行分配。

  国家《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和《山东省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重点脱硫项目以及《山东省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04-2010年)》中要求2005年底前完成的脱硫项目,凡未按期完成的,要确保在2006年底之前开工建设,2007年底前投产运行。位于大中城市建成区及近郊的所有燃煤电厂机组,在2008年底之前要建成脱硫设施;2010年底之前,所有运行燃煤电厂、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热电厂都要建成脱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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