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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邮政局关于组织实施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通知

  本表由发证机关盖章有效(注销空白栏)
  注:1、由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三份,存档一份;邮政营业机构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2、邮寄时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邮政营业机构、企业收存证明1年备查。
  4、本证明盖有“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专用章”后生效,一证一次有效。
  ................................第三联 企业留存.......................................

  一、邮寄证明审查说明:
  1、邮寄证明申请人应为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中所填写的“邮政营业机构(投寄地)”应为经省邮政局批准的、具有收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资格的邮政营业机构;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中收件人必须为单位。
  二、邮寄证明编号说明: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编号:市、州汉字简称-4位年号-3位流水号,市、州汉字简称:
  1、长沙市:长
  2、湘潭市:潭
  3、株洲市:株
  4、岳阳市:岳
  5、益阳市:益
  6、常德市:常
  7、张家界市:张
  8、怀化市:怀
  9、娄底市:娄
  10、邵阳市:邵
  11、永州市:永
  12、湘西州:湘
  13、衡阳市:衡
  14、郴州市:郴

  附件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
│寄件单位名称│                                        │
├──────┼────────────────────────────────────────┤
│寄件单位地址│                                        │
├──────┼────────────────────────────────────────┤
│收件单位名称│                                        │
├──────┼────────────────────────────────────────┤
│收件单位地址│                                        │
├──────┴──────────────┬─────────────────────────┤
│邮政营业机构(投寄地)          │                         │
├──────┬──────────────┴─────────────────────────┤
│投 寄 期 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寄件单位经办人    │              │身份证号码    │          │
├───────────┼──────────────┼─────────┼──────────┤
│寄件单位交寄人    │              │身份证号码    │          │
├───────────┴──────────────┴─────────┴──────────┤
│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有无变更事项:                                │
│有变更事项的,请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无变更事项的,可不重复提供,请法人签字确认。                         │
│                                               │
├───────────────────────────────────────────────┤
│      申请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详情单                          │
├────────────────┬──────────────┬─────────┬─────┤
│       品名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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