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六)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八)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企业拒绝接依法实施的年审实地核查的,市许可证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年审实地核查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有文字记录,核查人员应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和《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3),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七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企业年审工作,做出年审材料核准结论,并将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见附件4)按工作进度分批上报市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根据《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中的年审意见,在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及时发还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十九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市许可证办公室作出企业年审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5),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区县质量技监局将年审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名单报送市许可证办公室,市许可证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市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将企业年审情况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第二十二条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区县质量技监局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不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区县质量技监局根据某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预防突发事件的需要,结合某类产品存在的问题而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应于每年1月制定获证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及时抄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区县质量技监局根据区域产品质量状况和企业实际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对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在不定期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应当增加定期监督检查的监管频次。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加大监管频次,实施重点监控:
(一)生产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企业;
(二)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的企业;
(三)在上年度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中有2次以上不合格记录的企业;
(四)其获证产品在上年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
(五)有违反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于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2),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督检查依据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安全生产、出厂检验手段等情况。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六)、(七)项情形之一,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的同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
第二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为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合格的获证企业,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在获证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在不合格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不合格印章。
第二十九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在作出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6),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区县质量技监局将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报送市许可证办公室,市许可证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有文字记录,检查人员应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区县质量技监局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见附件7)。
第三十一条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地分属不同区县的,注册地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可以直接组织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生产地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件8)。被委托实地核查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完成核查工作后,应及时将有关核查情况书面材料移送企业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监督记录汇总归档。
第四章 执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执法查处的依据为《
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三十三条 无证生产是指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行为。主要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