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或货款贴息。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程序如下:
(一) 省直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贸委;
(二) 各市(州、地)单位申报项目需经当地经贸委(局)、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经贸委评审;
(三)中央在黔企业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申报;
(四)省经贸委根据全省知识经济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各相关单位填报的知识经济平台备选项目申报表进行项目筛选:
(五) 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特征及可行性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编制项目工作计划。
第八条 申报项目需提供的资料
l、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纳税结算清单或完税材料(复印件);
5、企业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和纳税证明):
6、在技术研发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的证明,并提供知识产权查新和现状分析报告:
7、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8、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
9、合作开发的项目应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包括合作方式、资金投入、利益分成、成果归属及风险分担等;
第九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时,项目申报单位应与省经贸委签订项目合同。
第四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视项目性质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