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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经贸知经[200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知识经济产业化发展,加强对我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贵州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贵州省知识经济产业化平台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经贸知经[2004]478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贵州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经济产业”包括信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产业;所称“贵州省知识经济专项资金''是指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知识经济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省经贸委:负责组织我省知识经济发展的项目申报、评审,并编制下达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推进知识经济在我省的发展;

  (二)以企业为主体,以知识经济产业项目为重点,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关企业、科研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发展我省知识经济产业:

  (三)资金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信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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