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地税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五)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经济实体申请税收减免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济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济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对省属国有企业,上述第3项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第4、5项由省国资委出具。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核查材料
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济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 (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本办法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三)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