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加的岗位是指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新开发和设置的岗位以及企业自然减员所空缺的岗位。
第七条 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经济实体是指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规定比例,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
(一)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是指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他经营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四)特别困难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第三章 税收政策内容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第十一条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