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援助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每位就业援助对象实行专人帮扶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帮助他们分析自身条件,确定适合各自实际的职业定位,免费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补贴、送服务”的专项援助行动,举办就业援助对象专场招聘活动;组织用工量比较大的单位和充分就业街道社区对就业援助对象较多的独立工矿区企业开展“对口”就业援助等;组织有关部门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援助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开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
第六条 就业岗位援助。各级政府要根据各地实际,通过开发或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安置特别困难的就业援助对象。凡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和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给就业援助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就业援助对象安排生产经营试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区投资(筹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所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
就业援助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按《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各级政府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500元标准补贴,一年(含一年)以上按1000元标准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据实补助的办法。年末由企业(单位)按实际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的人数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在次年3月底前拨付到企业(单位)。
各企业(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报告;②已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援助对象名单及其《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单位)与新招就业援助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④企业(单位)工资发放表;⑤为就业援助对象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