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8日)废止湖南省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00六年四月十日制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十日湘政办发[2006]25号转发)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工作,切实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1、“4050”以上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身体残疾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4、市州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劳动模范;
5、烈士家属及其子女;
6、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条 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
第三条 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持《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失业证、残疾证、低保待遇领取证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 《申请认定表》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2、审核认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经在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第二章 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第四条 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通过开辟就业援助对象政策咨询窗口(热线),组织各种形式咨询活动,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形式,保证使每位援助对象均有参加咨询活动和接受信息的机会,了解和熟悉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要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发布求职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