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8日)废止湖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二00六年四月十日制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十日湘政办发[2006]25号转发)
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号)、 《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6]1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200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来源
1、财政预算安排。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2、失业保险基金。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省下拨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所有就业再就业资金都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