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支持慈善工作的政策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扶持。
1、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在业务上接受省慈善总会的指导。
2、各级慈善组织接收的所有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安老、扶幼、助医、助学、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活动和其他慈善公益事业。各级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由慈善组织建立专户专账管理,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救助项目或活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分配情况,定期接受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提高慈善工作的社会公信度。
3、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资金支持,财政部门根据慈善工作的需要和财力状况,在预算中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
4、切实加强对社会募捐活动的管理。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
5、坚持捐献自愿、量力而行原则。不准下达捐赠指标,不准规定捐赠数额,不准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准从工资、津补贴中扣除捐资款。
6、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慈善公益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发布慈善公益新闻或广告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社会公益广告的要求予以优惠或减免。
四、加强对慈善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高度重视慈善工作,把发展慈善事业列入议事日程,从组织机构建设、人员、场地、经费安排、慈善活动开展及政策上支持慈善工作。要指导和帮助各级慈善组织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办事,以取信于民,赢得社会支持。要指导和帮助各级慈善组织制定和推广慈善义工(志愿者)登记、培训、绩效评估和表彰等各项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慈善志愿服务,促进慈善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分管慈善工作的领导要及时听取慈善工作汇报,指导慈善工作开展,尽可能帮助慈善工作部门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慈善工作。要加大慈善工作宣传力度,每年10月15日前后为“慈善宣传日”,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组织电视台、电台、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有计划地做好慈善工作专题义务宣传报道,促进我省慈善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