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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通知
(湘办〔2006〕22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我省慈善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构建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慈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慈善事业是社会大众的事业。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上为政府分忧,下为民众解愁,是党和政府社会福利事业的拓展和延伸。我们国家已经把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为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湖南做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一)全省统一组织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慈善一日捐”活动内容为:从2006年起,每年10月份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为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捐款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即在自愿的前提下,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捐出一日节约的办公经费,干部职工每人捐出一日的工资。活动募集的资金归口到全省各级慈善会管理,纳入慈善基金体系,专项用于救助困难群众。
  省直机关及在长的省直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中央驻湘单位和驻湘部队的捐赠活动,按党的隶属关系,由省慈善总会委托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军区政治部等单位分别协助组织实施,捐款统一交省慈善总会。
  市州的“慈善一日捐”活动,按党的隶属关系,由市州具体组织直属单位、个人开展,捐款统一交市州慈善会。
  县市区的“慈善一日捐”活动,由县市区按党的隶属关系,对其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具体组织开展,捐款统一交县市区慈善会(没有设慈善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接收捐款)。
  各级慈善组织要建立专户专帐管理捐款,接收捐款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
  (二)各级慈善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地开展日常性的募捐活动,要在社区逐步设立捐赠接受工作站点,在有条件的公共场所设立小额募捐箱,同时向社会公布捐赠电话、账号和捐赠办法等。各级慈善组织要建立社会救助的数据库和救助台账。各级各部门应支持和协助各级慈善组织从本地实际出发,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一些影响面大的社会救助项目和救助活动,并围绕这些项目和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劝募,倡导国有、民营企事业单位和有经济实力的个人以专项救助基(资)金的形式进行慈善捐助,或以单位或个人冠名的形式进行慈善捐助,共同为发展慈善事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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